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二六七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緯茂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折合銀元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壹萬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秀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B書記官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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