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議之決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九四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天漢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股東會議之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股東得訴請法院撤銷股東會決議,其性質為非財產權之訴訟,參照最高法院四十七年八月十一日第四次民刑庭總會決議意旨,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六條規定計徵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新台幣壹佰捌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心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