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二二○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叁萬元,折合銀元叁拾柒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柒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壹萬壹仟叁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秀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B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