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19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九○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二二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玲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呂烱昆~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二二六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大順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三─ND─0七00六0─一││壹│壹仟││├─┼───────────────┼──────────────┼────┼───┼────┼───┤│2│大順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三─ND─0七00六一─三││壹│壹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