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978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978號

原告 吳成物

被告 張簡千鈺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5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7日以113年度訴字第651號判決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判決駁回。至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亦因訴之駁回失所依附,一併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正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吳君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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