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9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499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邱家宏 即 邱顯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參仟捌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參仟貳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邱家宏即邱顯榮於民國104年10月21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108年12月12日結帳日止,帳款尚新臺幣餘83,810元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