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9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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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555號
108年度訴字第204號108年度訴字第29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根豪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分別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7722號、108年度偵字第372、934、3032、3476號),本院合併審判,被告於準備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張根豪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十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十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
一、張根豪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虎交簡字第10
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民國105年8月27日執行完畢。㈠、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7年11月1日晚間8時許,在雲林縣○○鄉○○村○○00號住處其祖母 張邱 彩花房間內,徒手竊取置於床頭櫃上張 邱彩花 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褒忠郵局00000000000000號(下稱中華郵政褒忠郵局帳戶)及叔父 張逢 裕所有之雲林縣褒 忠鄉 農會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褒忠鄉農會帳戶)存摺及印章得手後,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接續犯意,於附表編號二、三所示日期,至附表編號二、三所示金融機構,於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及褒忠鄉農會活期性取款憑條,盜蓋「 張邱彩花 」、「 張逢裕 」印文各3枚,用以表示張邱彩花、張逢裕領取附表編號二、三所示共計新臺幣(下同)3萬元存款之意思,並持向不知情之金融機構承辦人行使之,致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張根豪已得張邱彩花、張逢裕授權提款,如數交付之,足生損害於張邱彩花、張逢裕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雲林縣褒忠鄉農會對帳戶管理之正確性。嗣張邱彩花於107年11月24日發覺其帳戶存摺、印章遭竊,進而質問張根豪,始悉上情。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取他人物品、偽造文書、詐欺取財等犯意,於附表編號四、五、六、七所示之時間,在附表編號
四、五、六、七所示之地點,分別為附表編號四、五、六、七所示之行為。㈢、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為下列行為:⒈於108年2月17日晚間7時50分前某時許,在雲林縣○○鎮○○○路○○○號前,持備用鑰匙啟動 梁勝發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竊得後駕車逃逸;另於108年3月17日晚間7時前某時許,在苗栗縣○○○路0○0號「正捷托運」停車場內,持備用鑰匙啟動 羅鳳英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竊得後駕車逃逸,並相繼將上2車輛棄置在雲林縣○○鄉○○路○○○巷○○號前。嗣警於
108年4月6日下午2時許,在雲林縣○○鄉○○路○○○巷○○號前執行勤務,以警用電腦查詢車號,再經調取監視錄影畫面,循線查悉上情(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為警查獲時,車牌已滅失)。⒉於108年4月17日下午2時許,在雲林縣○○鎮○○○路與永興路口人行道,持備用鑰匙啟動 何吳月 美所有之廠牌莫曼頓、紅色電動自行車(車架號碼GTM0000000號),竊得後駕車逃逸。嗣於108年4月24日中午12時5分許,為警在雲林縣○○鄉○○村○○00號前,發現其徒步牽引該電動自行車攔檢盤查,始悉上情。
二、案經張邱彩花、張逢裕、 丁錦標何吳月美 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虎尾 分局 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張根豪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下列資料可以佐證:
壹、108年度易字第555號
㈠、被害人梁勝發108年4月8日之警詢筆錄(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8頁至第9頁)。
㈡、被害人羅鳳英108年4月6日之警詢筆錄(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0頁至第11頁)。
㈢、告訴人 何吳美月 108年5月13日之警詢筆錄(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7頁至第9頁)。
㈣、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褒忠分駐所108年4月6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1份(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2頁至第17頁)。
㈤、贓物認領保管單2紙【機車2輛】(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9頁)。
㈥、現場及監視器翻拍照片7幀(雲警虎偵字第1080005776號卷第21頁至第24頁)。
㈦、雲林縣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2紙(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25頁至第26頁)。
㈧、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108年4月24日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1份(雲警虎偵字第1080006813號卷第10頁至第15頁)。
㈨、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電動機車1輛】(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6頁)。
㈩、現場及竊得電動自行車照片10幀(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7頁至第22頁)。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紙(雲警虎偵字第1080005776號卷第18頁)。
、虎尾分局褒忠分駐所108年5月14日職務報告1紙(雲警虎偵字第1080006813號卷第2頁)。
貳、108年度訴字第204號
㈠、證人即告訴人 張峻瑝 107年12月3日之警詢筆錄(雲警虎偵字第1071001852號卷第13頁至第15頁)。
㈡、張峻瑝107年12月18日於檢察官面前具結之證述筆錄(偵字第7722號卷第35頁至第36頁)(結文見第37頁)。
㈢、張峻瑝108年1月24日之警詢筆錄(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1頁至第13頁)。
㈣、證人 張文娟 107年12月3日之警詢筆錄(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9頁至第11頁)。
㈤、被害人 倪坤山 108年1月24日之第一次警詢筆錄(雲警虎偵字第1081000143號卷第17頁至第18頁)。
㈥、倪坤山108年1月24日之第二次警詢筆錄(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5頁至第16頁)。
㈦、證人即告訴人丁錦標108年1月17日之警詢筆錄(雲警虎偵字第1081000143號卷第19頁至第20頁)。
㈧、證人 丁瑞玲 108年1月24日之警詢筆錄(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21頁至第22頁)。
㈨、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107年12月3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雲警虎偵字第1071001852號卷第第21頁至第25頁)。
㈩、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農會活存存摺1個、印鑑1個】(雲警虎偵字第1071001852號卷第29頁)。
、現場及扣案物照片7幀(雲警虎偵字第1071001852號卷第31頁至第33頁、第36頁、偵字第7722號卷第45頁)。
、監視器翻拍照片2幀(雲警虎偵字第1071001852號卷第第35頁)。
、雲林縣褒忠鄉農會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影本1紙(雲警虎偵字第1071001852號卷第39頁)。
、褒忠鄉農會107年12月3日活期性存款取款憑條影本1紙(雲警虎偵字第1071001852號卷第41頁)。
、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褒忠分駐所108年1月24日之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31頁至第37頁)。
、贓物認領保管單2紙【機車2輛】(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41頁至第43頁)。
、現場及扣案物照片10幀(雲警虎偵字第1081000143號卷第45頁至第53頁)。
、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1紙(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57頁)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紙(雲警虎偵字第1081000143號卷第59頁)。
、雲林縣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1紙(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61頁)。
、雲林縣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4紙(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65頁至第71頁)。
、GOOGLE地圖1紙(雲警虎偵字第1081000143號卷第55頁)。
、褒忠農會活存取款憑條1紙→保管字號:108年度保管檢字第128號。
、監視錄影器光碟。
參、108年度訴字第296號
㈠、證人即告訴人張邱彩花107年11月28日警詢筆錄【含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卷第4頁至第7頁,指認表第11頁至第12頁)。
㈡、證人即告訴人張邱彩花108年1月23日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詢問筆錄(偵卷第19頁至第23頁)。
㈢、證人即告訴人張逢裕107年11月28日警詢筆錄(警卷第8頁至第10頁)。
㈣、證人即告訴人張逢裕108年1月23日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詢問筆錄(偵卷第19頁至第22頁)。
㈤、告訴人張邱彩花之中華郵政查詢帳戶最近交易資料1紙(警卷第21頁)。
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雲林郵局108年1月21日雲營字第1082900060號函暨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影本1份(偵卷第37頁至第39頁)。
㈦、褒忠鄉農會108年1月17日褒農信字第1080000236號函暨活期性存款取款憑條翻拍照片1份(偵卷第41頁至第45頁)。
㈧、告訴人張邱彩花之中華郵政褒忠郵局存摺、印章及密碼照片
1幀(警卷第13頁)。
㈨、告訴人張逢裕之雲林縣褒忠鄉農會存摺及印章照片1幀(警卷第13頁)。
㈩、雲林縣褒忠鄉農會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共6幀(警卷第14頁至第16頁)。
、中華郵政褒忠郵局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共6幀(警卷第17頁至第19頁)。
、告訴人張邱彩花之中華郵政褒忠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紙(警卷第20頁)。
、告訴人張逢裕之雲林縣褒忠鄉農會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紙(警卷第22頁)。
、中華郵政與褒忠鄉農會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
肆、據此,足認被告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之犯行,均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為本案犯行後,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之規定已於108年5月29日修正公布,並於
108年5月31日起生效,修正前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核被告所為之竊盜犯行,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既遂罪。
㈡、核被告係犯附表編號一至十所示之罪。關於108年度訴字第
296號:被告基於同一竊盜犯意,於密切接近時間,在同一地點,以一行為竊取告訴人張邱彩花、張逢裕存摺、印章,行為間之獨立性極微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常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論以一罪。另被告偽造署押行為屬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被告係以一盜領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於附表編號二、三所犯之行使偽造私文書,係於密接之時、地內,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故其所涉竊盜及2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關於108年度訴字第204號:核被告就附表編號四、五之犯罪事實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第32
0條第1項之竊盜、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等罪。被告盜用印章之行為,均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而被告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各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係以一盜領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未遂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另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係於密接之時、地內,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被告就附表編號六、七之犯罪事實所為,係犯同法第
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所犯之3次竊盜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關於
108年度易字第555號:核被告所為附表編號八、九、十之罪,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其所犯上揭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以分論併罰。
㈢、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虎交簡字第1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5年8月27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皆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酌予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有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安全、竊盜之前科犯行,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正值青壯年,卻不以正當方式取得財物,恣意為本案多次竊取他人財物之犯行,漠視他人之財產法益,欠缺法紀觀念及自我控制能力,亦影響社會良善治安,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尚能知錯,所竊得之物品大部分非屬鉅額,暨被告自陳入監服刑前從事機械停車設備工作,月入新臺幣(下同)3、4萬元之經濟狀況,僅為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智識能力,離婚之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標準,並定執行刑及易科罰金標準如
主文所示。
㈤、至檢察官主張被告已有多次相類似的竊盜犯行,請審酌被告年輕力壯,不思正當工作,有多次犯竊盜罪,顯見被告確有犯竊盜罪之習慣,洵有長期拘禁並施以保安處分以矯治之必要等情,量處被告適當刑責,並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之規定,宣告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然關於竊盜犯罪之保安處分,依刑法第90條第
1項規定:須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始得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本院認為被告之情形,尚未達到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之情形,本案被告之宣告刑及應執行刑,已足以懲戒被告之犯行,自無從對被告宣告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附此敘明。
㈥、沒收部分:
1、被告竊得前開車輛,均已實際合法發還證人梁勝發、羅鳳英、何吳月美乙節,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佐,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
2、被告偽造之「張邱彩花」、「張逢裕」署押,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之;被告犯罪所得3萬元,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末被告竊得之張邱彩花中華郵政褒忠郵局、張逢裕褒忠鄉農會存摺、印章,業已發還乙節,為告訴人張邱彩花、張逢裕所肯認,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3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
1項前段、第3項、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顏郁山、吳文城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承桓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9條(沒收之特例)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編│時間│地點│行為方式│被害人│竊取之物│被害│主文欄││號││││││人││├─┼─────┼────┼───────┼────┼─────┼──┼──────────┤│一│107年11月│雲林縣褒│張根豪左列時間│張邱彩花│存摺及印章│同前│張根豪犯竊盜罪,累犯│││1日20時許│忠鄉 馬鳴 │在左列地點,徒│、張逢裕│。│。│,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村泰安 20│手竊取張邱彩花│。│││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號之住處│所有之中華郵政││││仟元折算壹日。││││其祖母張│股份有限公司褒││││││││邱彩花床│忠郵局00000000││││││││頭櫃上。│225968號(下稱│││││││││中華郵政褒忠郵│││││││││局帳戶)、張逢│││││││││裕所有之雲林縣│││││││││褒忠鄉農會之存│││││││││摺及印章得手。│││││├─┼─────┼────┼───────┼────┼─────┼──┼──────────┤│二│107年11月│雲林縣虎│盜蓋「張邱彩花│張邱彩花││同前│張根豪犯行使偽造私文│││10日9時14│ 尾鎮林森 │」之印文3枚。│。││。│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分許、107│路1段49│││││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年11月13日│5號虎尾│││││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15時41分許│郵局1次│││││日。偽造之「張邱彩花│││、107年11│、雲林縣│││││」署押參枚沒收;未扣│││月19日8時│褒忠鄉三│││││押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36分許。│民路44號│││││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褒忠郵局│││││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三│107年11月│雲林縣褒│盜蓋「張逢裕」│張逢裕。││同前│張根豪犯行使偽造私文│││1日8時58│忠鄉自強│之印文3枚。│││。│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分許、107│路100號│││││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年11月5日│之褒忠鄉│││││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15時14分許│農會。│││││日。偽造之「張逢裕」│││、107年11││││││署押參枚沒收;未扣押│││月6日10時││││││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57分許。││││││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四│107年12月│雲林縣褒│於左列時間至左│張邱彩花││同前│張根豪犯竊盜罪,累犯│││2日14時許│忠鄉馬鳴│列地點,徒手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村泰安20│取張邱彩花所有││1││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號。│之雲林縣褒忠鄉││││仟元折算壹日。│││││農會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1│││││││││本及印章1個。│││││├─┼─────┼────┼───────┼────┼─────┼──┼──────────┤│五│107年12月│雲林縣褒│於左列時間至左│張邱彩花││同前│張根豪犯行使偽造私文│││3日8時10│忠鄉中民│列地點,冒用張│。││。│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分許。│村自強路│邱彩花名義填具││││刑陸月,如易科罰金,││││100號之│取款憑條,並於││││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雲林縣褒│取款憑條上,盜││││日。││││忠鄉農會│用張邱彩花之印││││盜蓋之「張邱彩花」署││││。│章,交由不知情││││押壹枚沒收。│││││之櫃檯人員行使│││││││││,欲領取帳戶內│││││││││之25萬元,經櫃│││││││││檯人員發覺有異│││││││││,通報警察到場│││││││││處理而未遂。│││││├─┼─────┼────┼───────┼────┼─────┼──┼──────────┤│六│108年1月│雲林縣褒│於左列時間至左│倪坤山。││同前│張根豪犯竊盜罪,累犯│││5日13時許│忠鄉有才│列地點,徒手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村14號前│取倪坤山使用之││││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車牌號碼000-00││││仟元折算壹日。│││││7號輕型機車(│││││││││引擎號碼:FK22│││││││││3136),得手後│││││││││騎車離去。│││││├─┼─────┼────┼───────┼────┼─────┼──┼──────────┤│七│108年1月│雲林縣虎│於左列時間至左│丁錦標。││同前│張根豪犯竊盜罪,累犯│││17日21時許│尾鎮民生│列地點後,持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路與民權│有之鑰匙,徒手││││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路之交岔│竊取丁錦標所有││││仟元折算壹日。││││路口附近│之車牌號碼000││││扣案之機車鑰匙壹支沒││││。│-PHS號普通重型││││收。│││││(引擎號碼:SJ│││││││││25KB-360947)│││││││││,得手後騎車離│││││││││去。│││││├─┼─────┼────┼───────┼────┼─────┼──┼──────────┤│八│108年2月│雲林縣虎│於左列時間至左│梁勝發。││同前│張根豪犯竊盜罪,累犯│││17日19時50│尾鎮站前│列地點,持備用│││。│,處有期徒刑肆月,如│││分前某時許│東路301│鑰匙(已丟棄)││││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號前。│啟動梁勝發所有││││仟元折算壹日。│││││之車牌號碼000-│││││││││DCK號普通重型│││││││││機車,得手後騎│││││││││車離去。嗣後棄│││││││││置在雲林縣褒忠││││││○○○鄉○○路○○○巷│││││││││13號前(查獲時│││││││││車牌已滅失)。│││││├─┼─────┼────┼───────┼────┼─────┼──┼──────────┤│九│108年3月│苗栗縣苗│於左列時間至左│羅鳳英。││同前│張根豪犯竊盜罪,累犯│││17日19時前│栗公路1│列地點,持備用│││。│,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某時許。│之1號「│鑰匙(已丟棄)││││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正捷托運│啟動羅鳳英所有││││仟元折算壹日。││││」停車場│之車牌號碼000-││││││││內。│739號普通重型│││││││││機車,得手後騎│││││││││車離去。嗣後棄│││││││││置在雲林縣褒忠││││││○○○鄉○○路○○○巷│││││││││13號前。│││││├─┼─────┼────┼───────┼────┼─────┼──┼──────────┤│十│108年4月│雲林縣虎│於左列時間至左│何吳月美││同前│張根豪犯竊盜罪,累犯│││17日14時許│尾鎮學府│列地點,持備用│。││。│,處有期徒刑肆月,如│││。│一路與永│鑰匙啟動何吳月││││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興路口人│美所有之廠牌莫││││仟元折算壹日。││││行道。│曼頓、紅色電動│││││││││自行車(車架號│││││││││碼GTM0000000號│││││││││),得手後騎車│││││││││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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