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4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4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4180號債權人 鄭秀璧 住臺中市○區○○○街○○○巷○○號債務人 林正松 住臺中市○○區○○街○○號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正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求之利息計算方式為何。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書記官葉泰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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