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4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4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4181號債權人一中NEWCITY商圈C區管理委員會
設臺中市○區○○街○○○號2樓法定代理人 潘奇威 住臺中市○區○○街○○○號2樓債務人益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里區○○路○段○○○號2樓法定代理人 鄭敏雄 住臺中市○里區○○路○段○○○號2樓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益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益民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所有權人之證明。
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
書記官葉泰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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