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328號聲請人甲○○
3號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千元,然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書記官顏伯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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