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交簡附民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黃靖雅 被告 曾若豪 19歲民.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曾少廷
林宜靜 上列被告曾若豪等人因本院99年度交簡字第513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黃靖雅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信旗
法官俞秀美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芳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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