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撤緩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撤緩字第1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顏碧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易字第512號),受刑人於緩刑期間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0年度執聲字第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碧珠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民國97年11月20日以97年度易字第51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緩刑3年,於97年12月15日確定。詎受刑人又於緩刑期內,即於98年4月間某日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9年12月2日以99年度上訴字第2638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1207號上訴駁回,於100年3月17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三、本院經核卷附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