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35號
109年度訴字第121號
第384號第546號第60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泰鈞選任辯護人陳宗奇律師被告藍俐雯選任辯護人 邱宛琳 法扶 律師被告 黃倢綾
林喜梅
林怡真
唐家豪
賴明輝
張立中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宏銘 律師
劉衡慶 律師 謝文郡 律師被告 鐘詩璇 選任辯護人 蔡松均 法扶律師被告 廖文傑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
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法院得依聲請或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關如附件「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
,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就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更正補充為如附件「更正補充後內容」欄所示。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劉宇霖法官洪翠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