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小字第2290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鳳小字第2290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甲○○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參仟肆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
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於
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書記官胡淑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