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繼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繼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繼字第50號聲請人 黃靖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 黃江福 (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縣六腳鄉三義村3鄰三姓寮36號)於100年12月25日發現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聲明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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