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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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勞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簡字第12號聲請人 劉忠孝 相對人亞森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宏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提出調解之聲請並請求相對人給付聲請人合計404,878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調解聲請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8日以109年度勞補字第468號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前開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月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前段、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勞動法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書記官陳弘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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