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原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原訴字第57號上訴人 黃欣源 即被告視同上訴人 邱正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5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原住民法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書記官林承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