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1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遷出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191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蔡久惠 訴訟代理人 雷兆衡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臺南市私立 南育達 文理短期補習班即 粘惠姿
黃千子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邱維琳 律師 李明峯 律師 許慈恬 律師 吳毓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出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書記官翁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