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救字第10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救字第1009號聲請人 陳修沁 即 陳科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113年度勞全字第12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勞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之特殊境遇家庭,其聲請訴訟救助者,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113年度勞全字第12號),以其無資力支出裁判費為由,聲請訴訟救助,並據其提出新北市淡水區低收入戶證明書以為釋明(見本院卷第9頁),依照前開規定,應視為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另依形式觀之,亦難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顯無理由,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應予准許。又本件訴訟救助准予之範圍僅及於上開假扣押事件,併此敘明。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勞動法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書記官張月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