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638號原告 翁清雪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守斌 遺產繼承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補費裁定已於113年4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書記官葉佳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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