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勞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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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勞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上字第5號上訴人 童子騰 被上訴人天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錦勳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8年5月14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此規定,依同法第481條,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之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4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已於108年6月11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稽。而上訴人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二紙在卷足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為聲請,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吳惠郁
法官顏世傑法官簡燕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並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