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重訴字第256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鍾玉塘 被告多米數位有限公司被告 蔡明典 兼法定代理(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人被告 羅宛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997,78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80,2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以267萬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7,997,78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蔡明典前以被告羅宛玲等2人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7年12月22日與原告簽立銀行授信契約書,約定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之債務)及將來所負之債務以新臺幣(下同)1仟萬元限額,與被告多米數位有限公司(下稱多米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又被告多米公司分別與原告簽立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向原告借款如附表所示本金,並約定如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詎被告多米公司僅繳息至108年5月8日即未再依約繳納,原告屢經催討,迄未清償。又被告蔡明典及羅宛玲為連帶保證人,該借款債務既依授信約定書第3條規定,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則被告蔡明典及羅宛玲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表明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
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及第740條亦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40頁、第71頁),核與其主張相符,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又被告均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後,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準備書狀就上開情事為爭執,則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可認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原告 陳明 在執行前可供擔保而聲請宣告假執行者,雖無前項釋明,法院應定相當之擔保額,宣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被告雖未聲請免為假執行,惟基於 衡平 原則,爰依職權酌定擔保金額,宣告被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沈宗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書記官王珮樺附表┌──┬─────┬─────┬────────┬──────┬────┬─────────┐│編號│借款本金│尚欠本金│借款日及到期日│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1│2,100,000│2,100,000│107年12月24日起│108年5月24日│2.823%│自108年6月24日起至│││││至108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依││││││││左列利率20%計付。│├──┼─────┼─────┼────────┼──────┼────┼─────────┤│2│900,000│900,000│107年12月24日起│108年5月24日│2.823%│自108年6月24日起至│││││至108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依││││││││左列利率20%計付。│├──┼─────┼─────┼────────┼──────┼────┼─────────┤│3│3,250,000│3,247,788│108年3月8日起至│108年5月8日│2.831%│自108年6月8日起至│││││108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依││││││││左列利率20%計付。│├──┼─────┼─────┼────────┼──────┼────┼─────────┤│4│1,750,000│1,750,000│108年3月8日起至│108年6月8日│2.831%│自108年7月8日起至│││││108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依││││││││左列利率20%計付。│├──┼─────┼─────┼────────┼──────┼────┼─────────┤│合計│8,000,000│7,997,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