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99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9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9965號債權人 吳瓈觀 債務人 鄭坤立 債務人 吳昀千
一、債務人鄭坤立、吳昀千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①貳拾玖萬伍仟叁佰元②貳拾捌萬玖仟伍佰元,及自民國①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②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本件債權人除債務人鄭坤立、吳昀千外,另列 張覲韻 為債務人請求給付,惟查債權人所提之支票2紙,發票人為珈權有限公司,並非珈權公司法定代理人張覲韻個人,經本院通知債權人說明對張覲韻個人請求之依據,債權人亦未能明確說明,故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又本件債權人係以支票為據請求給付,依法僅能請求票據法所定之年息百分之六之利息,詎債權人請求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此部分亦應予駁回,併此說明。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書記官陳怡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