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38號原告MACALINAORIZASELVANO(菲律賓籍)訴訟代理人 何珩禎 律師被告 林文義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9年度訴字第2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余珈瑢法官郭振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書記官王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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