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92號原告 劉淑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瑞義 等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