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096號上訴人 高寶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古玩城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7096號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3萬0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32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書記官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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