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3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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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332號聲請人 張巧筠 被告 張思榆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張思榆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思榆因家有小孩要照顧,往後會按時出庭。聲請人為被告之妹妹,請允許聲請具保云云。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然聲請人向法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必須被告係在羈押期間,方得為之,倘被告並非處於遭受羈押之狀態,法院自無從為具保停止羈押之准許。查被告張思榆於民國109年10月15日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業已坦承犯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故已於同日命其限制住居後釋放,有本院109年10月15日之訊問筆錄可參,是被告既已釋放,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書記官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