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2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簡易庭 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2565號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 上列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PHANHUYQUAN(中譯: 潘輝君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人所提之本票原本與居留證影本所載,其相對人姓名不一,故請具狀釋明相對人究為「PHANHUYQUAN」抑或為「PHANDUYQUAN」?並請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詢相對人之國內居所及入出境資料﹝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到院供查核。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