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9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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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906號上訴人 黃千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金寧間 因本院108年度訴第3906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20,147元,依起訴時美金對新臺幣匯率(1:31.785)計算,折合為新臺幣(下同)640,37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
書記官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