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11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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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1183號
原 告 勝如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詹德發
原 告 詹益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6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向本庭補正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