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補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422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徐嘉斌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鄭碩民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14,07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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