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117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複 代理人 王維新
被 告 葉明奇
葉哲君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2月6日下午2時33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開庭前五日提出 葉哲育
之繼承人系統表及所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秀芳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