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11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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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117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複 代理人  王維新
被   告  葉明奇
       葉哲君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2月6日下午2時33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開庭前五日提出 葉哲育
之繼承人系統表及所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秀芳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歷審裁判

  • 三重簡易庭 102 年度 重簡 字第 1177 號裁定(102.11.15)[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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