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5895號民事裁定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589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
157元、90,000元,二項合計為244,1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部分,二造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
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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