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587號原告 陳雅菁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 律師被告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堯 被告 林張素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7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耀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書記官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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