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小字第1959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1959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張簡泰谷

被告 鄭美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萬3,640元,及自民國(下同)111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惟被告如以5萬3,64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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