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聲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奐穎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更字第5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奐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潘奐穎前因妨害自由、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經定應執行刑後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於民國112年3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7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9681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資料,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重核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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