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04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許美玲 於民國94年11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1,200,000元,並以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均登記在案。嗣上開抵押物於民國94年12月15日經移轉登記與相對人甲○○。詎屆期聲請人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
二、相對人具狀陳述意見表示:乙○○未依約定交付借款給許美玲,許美玲已對乙○○提起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之民事訴訟,現由本院審理中(案號:95年度訴字第224號,己股承辦)等語。
三、本件相對人上開所述意見,係屬實體上之爭執,應另循訴訟解決。而相對人甲○○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
簡易庭法官許冰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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