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22號聲請人甲○○○○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72條、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聲請拍賣,惟查相對人之不動產所在地,並非在本院轄區,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依前開法條規定,爰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之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
簡易庭法官涂秀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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