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好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甲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6年3月21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876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
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崇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