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勞簡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好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甲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6年3月21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876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
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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