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177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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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充判決
聲請人
即被告 乙○○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 律師
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參拾伍萬零壹佰
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落者,法院應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又「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
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
233條之規定」,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條
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請求如受不利益之判決,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原判決漏未記載,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查本件判決被告等
應將座落台北市○○區○○○路○巷○○號4樓房屋遷讓交還
原告,為不利益被告之判決,被告請求願供擔保,請准免為
假執行,經核尚無不合,爰依首開法條之規定,酌定相當之
擔保金額補充宣告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