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908號
原 告 亥○○
巳○○
辰○
卯○○
戌○○
申○○○
酉○○
午○○
天○○
未○○
上10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麗紅 律師
被 告 丑○○
子○○
庚○○
己○○
壬○○
寅○○
癸○○
辛○○
丙○○
樓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丁○○
戊○○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下午三時
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
因有下列事項未臻明確,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
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兩造應提出下列事項並為事實及法律上之陳述:
㈠原告應提出 黃金木 繼承系統表、 陳輝武 、 陳淑梅 除戶謄本。
㈡原告應陳明終止使用借貸契約係依據民法第472條何款規定
,暨其法律及事實上理由。
㈢原告應提出終止使用借貸意思表示向丙○○法定代理人送達
之證明。
㈣被告應提出訴外人黃金木與 陳火水 間有不定期租賃契約存在
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簡易庭法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蔡雨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