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90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簡字第908號
原   告 亥○○
      巳○○
      辰○
      卯○○
      戌○○
      申○○○
      酉○○
      午○○
      天○○
      未○○
上10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麗紅 律師
被   告 丑○○
      子○○
      庚○○
      己○○
      壬○○
      寅○○
      癸○○
      辛○○
      丙○○
           樓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丁○○
      戊○○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下午三時
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
因有下列事項未臻明確,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
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兩造應提出下列事項並為事實及法律上之陳述:
㈠原告應提出 黃金木 繼承系統表、 陳輝武陳淑梅 除戶謄本。
㈡原告應陳明終止使用借貸契約係依據民法第472條何款規定
,暨其法律及事實上理由。
㈢原告應提出終止使用借貸意思表示向丙○○法定代理人送達
之證明。
㈣被告應提出訴外人黃金木與 陳火水 間有不定期租賃契約存在
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簡易庭法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蔡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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