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912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間請
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65,50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不符者,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
(臺南市○○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吳信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