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7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田一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田一川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田一川因犯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裁判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梁世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稚筑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附表:受刑人田一川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肇事逃逸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5年1月22日│105年11月9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105年度偵字第12826號│106年度偵字第2671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審交訴字第7號│106年度交訴字第42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5月8日│106年11月10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審交訴字第7號│106年度交訴字第42號│││決├────┼────────────┼────────────┼────────────┤││確定日期│106年6月10日│106年12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金之案件││││├───────┼────────────┼────────────┼────────────┤│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0244號│107年度執字第7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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