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2079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 人 蕭子鴻
被 告 洪啟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啟元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8,813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