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122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225號
原   告 十分幸福通運有限公司永盟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慧玲
被   告  林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305,19
6元及其遲延利息,然查被告住所地係在屏東市○○路○段
○○○號4樓之2,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
可稽,是依上揭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屏
東地方法院管轄。加以原告主張本件侵權行為地在宜蘭縣,
本院無從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取得管轄權限,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請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書記官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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