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五四號
原告伊瑪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右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峯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叁萬玖仟零陸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陸仟玖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玖佰肆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請確認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票款請求權或買賣契約),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本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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