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肆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叁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許永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