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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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八號
原告丙○○
乙○○丁○○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 律師被告己○○
合志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漢祥 律師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原告丙○○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壹仟柒佰玖拾元。
二、原告乙○○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
三、原告丁○○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
四、原告乙○○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
五、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陳秀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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