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小字第105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小字第1056號
上 訴 人  楊家宜
被上訴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6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於小額訴訟程序適用之。又小額程序上訴不合
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庭詢答表為憑,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書記官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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