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國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國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國字第4、8號
106年度重國字第16、20、28號抗告人 蕭正朋 即原告上列抗告人與被告花蓮縣政府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駁回其請求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106年6月2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沈士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書記官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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